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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贺州学院学生评优奖励办法(修订)

时间:2015-09-1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符合各项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得各类奖项者,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章 评优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和集体奖

(一)个人奖: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3.优秀毕业生;4.精神文明贡献奖;5.科技创新奖;6.优秀舍长;7.优秀学生团干部;8.优秀共青团员;9. 十佳团委(团支部)书记。

(二)集体奖:1.先进学生会;2.先进班集体;3.优秀宿舍;4.五四红旗团委;5.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比例

第六条 三好学生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讲文明礼貌,做到仪表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品行端正,讲究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刻苦钻研,各科成绩平均分80分(良好)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且考试成绩累计总分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5%名。

(三)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四)评选指标为各年级各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对象:各级学生会干部、团干部,班干部。

(二)思想政治和日常学习生活表现突出,严于律已,起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综合素质测评优良。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不良现象敢于批评,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科成绩及格(60分)以上。

(五)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或在各种大型文体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六)各二级学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总人数不超过该院评优学年度学生总人数的6%,职能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总人数不超过评优学年度全校学生总人数的1%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二)在校期间,荣获校级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分在本院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25%,各门课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以上;专业实习成绩优秀;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相关专业规定级别。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达标成绩优良。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六)评选指标为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精神文明贡献奖(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救人、救灾、拾金不昧、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受到校级以上单位表扬者。

(二)在市级以上文化活动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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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在市级科技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者;在省部级以上科技活动中取得等级奖者。

第十一条 优秀舍长

能积极配合各级宿舍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表率,敢于劝阻违纪违章等不良行为,认真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释疑解惑、统一思想的工作,并且所在宿舍该学年被评为“优秀宿舍”的宿舍舍长。

第十二条 先进学生会

(一)各学生会在学校和各学院的指导下,全体干部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积极配合校学生会开展工作,并能按时参加校学生会召集的会议,完成校学生会安排的工作,成绩突出,能够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三)切实加强学生会内部建设,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内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全体学生会干部团结协作,整个学生会组织在学校有较大影响力。

(五)加强学风建设、校风建设,围绕同学的成才发展,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活动效果明显。

(六)积极组织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取得良好的成绩。

(七)密切联系同学、关心同学,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办实事,真正起到桥梁作用。

(八)评选指标为全校学院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

(一)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二)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对以各种方式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在班风建设及院系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班级精神面貌好。

(四)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和不旷课,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及格率达95%以上。努力开展各种第二课堂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社会上有较好反响。

(五)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取得显著成绩,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早操组织工作好,学生出操率高,做操认真。

(六)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各项清洁卫生成绩名列前茅。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七)重视劳动,服从分配,出勤率高,完成任务好,美化绿化校园,花圃评比名列前茅。

(八)自觉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全学年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九)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十)积极接受和完成校、院交给的各种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十一)评选指标为各二级学院班级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优秀宿舍

(一)宿舍成员能团结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二)宿舍整洁,每次内务卫生检查评分在90分以上。

(三)宿舍成员能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四)评选指标为全校学生宿舍总数的8%

四、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五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评优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优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由各班班主任和班委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级学生干部由所在职能部门提名推荐;

2.院级的学生干部由各学院提名推荐;

3.班干部和团支部干部由班级提名推荐。

(二)各级优秀学生干部经所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生”、“精神文明贡献奖”、“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学院和班主任按条件评选提出推荐名单,经班级评议,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先进学生会”评选办法

“先进学生会”的评审在各学院学生会学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各学院学生会申报,校学生会考查其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提出推荐名单,经校团委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由各学院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优秀宿舍”、“优秀舍长”评选办法

各学院根据一学年来的宿舍检查情况,推荐上报“优秀宿舍”、“优秀舍长”,宿舍管理科结合平时抽查情况进行核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十佳团委(团支部)书记”、“优秀学生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办法,具体参见《共青团贺州学院委员会五四评优表彰办法(试行)》。

五、附

第二十五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每学年评选一次,于每年9-10月进行。毕业班学生评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当学年内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出入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