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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贺州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16-03-10     点击: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加强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外出活动特指在校学习期间(寒、暑假除外),学生个人或集体经学校(或相关部门)批准或同意到校外进行的参观学习、社会考察、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科技文化服务、郊游野炊等非教学活动。

第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包括自习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得调课外出活动,确实需要组织集体外出开展活动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安稳20144号)文件规定实行,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和预案。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德育实践活动(包括公益劳动、社会考察、志愿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等)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明确活动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任何个人或集体未经学院(校)批准私自外出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和组织者承担。

第二章 外出活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学生外出活动要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由指定老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明确带队老师为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外出期间的所有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中带队老师必须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第五条 学生外出活动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离校前必须召开安全教育会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外出活动期间,全体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学生干部的指挥,活动结束后按时返校。对于未经批准逾期返校的,将追究带队老师的责任,对于逾期返校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因擅自离队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郊游、野炊,不得在林区取火,必须遵守活动地域的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河、湖、海)游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九条 学生集体外出郊游、野炊等活动,不准占用上课时间,不准到危险或有严重流行性传染病的地方,必须遵守活动地域的有关管理规定或风俗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摩擦或冲突。同时,原则上要求当天回校,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应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外出活动需要搭乘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必须选择正规专业客运单位合法的车船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需要通过旅行社组织的,必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旅行社,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联络畅通,组织者及相关人员要留下联系方式。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冷静沉着;2.采取必要果断措施;3.及时报告;4.不扩大事态;5.不急于轻率对事件表态;6.争取最有利结果。

第十二条 坚决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组织者、带队者以及审批者的相关责任。学生个人外出安全责任自负。如属违规外出的,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外出活动必须要履行审批程序。学生个人外出活动按学生请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学生2人以上(含2人)集体外出活动(包括见习、参观、考察、旅游、野炊、社团活动、青协活动等),必须严格履行书面申请和办理审批手续。相关审批流程如下:

1. 班集体申请外出流程:由有关申请人持活动申请书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贺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格列出的项目填写→班主任或带队老师审批→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在活动开展前,一份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查,一份交学生工作处存查。

2. 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外出流程:由有关申请人持活动申请书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取《贺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格列出的项目填写→分团委书记审批→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在活动开展前,一份交所在二级学院存查,一份交团委存查。

3. 社团申请外出流程:由有关申请人持活动申请书到学校团委领取《贺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一式一份)→按表格列出的项目填写→社团指导老师审批→学校团委领导审批。在活动开展前,交学校团委存查。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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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7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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